中国戏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学院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是为了依法实施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最大限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是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强化学院内部管理,规范财经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风险。

第四条 学院设立审计处,与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合署办公,统称为纪监审处。学院审计工作在院长和分管纪监审工作的院领导领 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院相关的规章制度,代表学院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对院内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经济决策、资产管理、内控制度等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学院内各部门经济责任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对院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院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应遵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主要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及决定的执行情况,帮助和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权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学院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部门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征求上级 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行政职级及专业技术职称,按国家、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院应保证审计人员在职学习、培训和进修提高的时 间,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热爱审计事业,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 计人员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和阻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学院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经费的分配管理与执行和决算, 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 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 使用及管理情况;

(三)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与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四)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及设备物资

采购程序与管理使用情况;

(五) 学院各项基本建设、维修修缮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与执行情况;

(六) 对外对内的各种投资项目、合作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

(七) 学院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 院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九) 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院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  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需经本部门和主管院领导的批准,由纪监审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审签后方为有效:

(一)  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 各类科研基金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的结题和财务结算上报;

(三) 用自筹经费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上报;

(四) 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结算;

(五)  固定资产的购置、交付使用、报废处理;

(六) 上级审计部门、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决定需要审签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审签)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财务活动、经济活动等相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参加学院研究制定预决算及其他有关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工作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 参与研究制定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分管院领 导同意,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措施;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现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学院领导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按照有关规定有权向学院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反映审计工 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监督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 情况,并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反馈执行结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对院内兼职审计人员、特聘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结果,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 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制度等,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方式,向被审 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需求,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定期和抽查审计。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不同,审计人员可与被审计单位及相 关人员见面、座谈,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按照审计规范,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填写审计工作底稿、谈话记录,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 意见;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书面提出,主管领导应当在 20 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或审计处对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书和 被审计部门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批,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应当尽快批复;经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被审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与跟踪审计, 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 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 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人员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意见,报请院领导或纪监审处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部门或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不遵守职业道德,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院发〔20164   20165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