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被审计单位(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部门)是指接受内部或外部审计的单位(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是指根据审计结果须从源头上完善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

第四条 外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上级部门下达审计报告并负责整改结果确认的,审计处配合做好整改进度的跟踪检查和整改结果报告等工作;内部审计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下达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和整改结果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一)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审计处、纪检监察处、学院办公室、组织部、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整改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受主管院领导领导,审计处负责会议的召开和召集工作,审计整改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上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二)联席会议例会视审计整改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审议整改工作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2、指导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研究解决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的重大审计事项,对重大事项的定性、处理意见等形成决议。

3、通报整改情况,针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学院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等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4、审议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追责问责事项。

5、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建立审计整改分析机制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责任单位(部门)。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一)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三)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整改计划及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措施;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四)积极配合审计处对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

第七条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机制

责任单位(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一)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其他有关内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附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 附件2)。

(二)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部门)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处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八条 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

(一)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检查,核定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与责任单位(部门)沟通,确认审计整改结果。编制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应要求责任单位(部门)作出具体说明,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二)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对审计整改结果加强统计和分析。根据跟踪检查情况开展后续审计,督促责任单位(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三)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将跟踪检查中的重大审计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对重大事项的定性、处理意见等形成决议。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

(一)根据审计跟踪检查结果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对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以及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屡审屡犯的单位和项目,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二)组成督查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在实施督查三日前,通知被督查单位。

(三)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向联席会议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被督查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建立移送处理机制

审计处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报联席会议审定。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的建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约谈机制

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或向审计处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要约谈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

(一)经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可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二)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的联动效能,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以及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院发〔2018〕10号    2016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