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3-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工程项目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审计条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京财经二[2003]305号)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由学院基本建设经费支付;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由审计处年度预算经费支付。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第五条 审计范围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
(二)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根据工程造价金额,组织实施相应的审计。
1.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登记备案,项目负责人保存项目相关资料,审计处适时抽审。
2.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3.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500万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关键部位的过程审计,包括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工程施工签证、工程结算与决算审计。
4.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上(含)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六条 审计方式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及学院要求,可以自主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依据委托合同对受托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经济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和评价。
(一)立项阶段:可行性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二)勘察设计阶段:委托勘察与招标、勘察合同;委托设计与招标、设计方案选定、设计合同、初步设计与概算、施工图设计与预算。
(三)施工准备阶段:征地与拆迁;施工、监理、主要材料与设备及分包工程的招标;施工、监理、主要材料与设备及分包工程的合同。
(四)施工阶段:主要隐蔽工程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设计变更与施工签证;索赔费用。
(五)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结算;合同履行、变更与终止;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预算审计
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书约定条款相符;工程预算总额是否在已取得预算批复的修缮项目预算额度内、工程量和工程预算及相关取费编制是否合规合理、定额和标准套用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
(二)工程施工签证审计
施工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涉及的工程造价变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三)工程结算与决算审计
预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是否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竣工结算是否与合同价款(包括施工签证变动价格)一致;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决算内容与工程施工内容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挤占、转移资金等虚列支出和损失浪费现象,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每年年初后勤管理处需将学院批准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条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程序
(一)施工前阶段:审计处对项目执行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进行监督。
(二)施工阶段:
1.后勤管理处对重要隐蔽工程及验收的内容及时间应提前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对隐蔽工程及工程验收进行现场跟踪,对跟踪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后勤管理处通报抽验情况和处理意见。
2.工程管理及相关部门对拟选用材料及设备签署单价、厂家、规格等意见,对大型招标材料及设备提供预选厂家及报价单后,监督其程序的合理性。
3.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前,后勤管理处负责将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处在考虑工程变更的成本效益性的基础上,监理对设计变更或者工程签证进行预审后,报审计处审核并测算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4.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及索赔费用,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审计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三)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完工后,后勤管理处负责将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及验收记录等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处负责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与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相符,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上(含)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程序执行。
(二)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500万以下的项目:
1.施工前阶段:后勤管理处负责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相关资料,包括:预算批复、预算文本、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前图纸、施工合同等。
2.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经监理预审后,后勤管理处将相关资料报审计处,审计处及时出具书面审计意见。
3.竣工结算阶段: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后勤管理处向审计处提交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及资产管理处出具的验收记录报告等资料,审计处审核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三)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100万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二)的1和3阶段审计程序执行,审计处一般应在取得完整审计资料、具备审计工作条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项目负责人根据要求提交工程审计资料、签署项目相关文件,并填写《工程项目送审表》,注明:工程名称、地点;工程项目送审资料;送审单位及经办人签章。后勤管理处对其报送的审计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根据移交时间进行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项目审结后,需退还的资料应全部予以退还并办理资料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应积极配合审计处做好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因相关单位(部门)不配合或资料不完整延长审计时限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
对以下不具备审计条件的送审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或学院有关规定或者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工程项目的申请立项、经费计划、施工竣工、联合验收等送审资料不全的;不符合工程项目送审资料要求缺乏审计依据的;投标文件经济标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规定的软件编制不匹配的;不符合北京市现行预算定额为组价依据的。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纳入学院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后勤管理处可以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建设项目的总付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造价的60%(不含洽商增加部分)。计划财务处按照《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戏曲学院基建修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院发〔2018〕8号 2018年6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