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时间:2018-12-18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北京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建立财务预算执行和财务 决算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进行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目的是,维护学院年度预算的严肃性,正确评价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的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立项计划,实施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 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依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内部审计规定,对学院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和效益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内部预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 坚持稳健原则,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各项资金、其它各项收入等,测算依据是否正确,预算收入有无漏报。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综合预 算、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是否贯彻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
(四)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项目资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五)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 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院领导(或按 规定的程序)审定后执行;
(六)按规定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填写《政府采购预算表》;
(七)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执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 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 ,有无收入不入帐,设置“帐外帐”、 “小金库”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直接“坐支”专户资金 问题;
(五)有无利用“应付账款”“预收帐款”“其它应收款”等会计科目挂帐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六)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七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执行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基本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标准,有无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三)基建、修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虚报虚列、挤占、挪用、等问题;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 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八条 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全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是否平衡;
(二)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三)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的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五)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 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 ;
(六)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第九条 审计部门在对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实施审计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学院有关预算、决算及重要财务工作会议;
(二)要求学院财务部门和其他单位按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批复文件、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召开与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四)制定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相关制度;
(五)检查与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有关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管理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与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对与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违法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按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预算编制、预算管理的规定、 办法和制度;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预算通知书及编制说明;预算追加、调整通知;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五)院内各部门经费预算指标分配计划及其调整方案与批准文件;
(六)专项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具体实施计划;
(七)固定资产处置(报废、转投资、毁损、丢失处理等)的相关审批文件和资料;
(八)与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学院应保证委托审计所需经费开支。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戏曲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中国戏曲学院企业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院发〔2016〕4号 2016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