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学院纪监审处、组织部、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部和纪检监审处工作的领导负责,由组织部和纪监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召开和召集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例会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商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报院党委会审批。

(二)指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通报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审计中发 现的主要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实行分工协作制,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各成员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提出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并按联席会议议定的计划向审计部门办理委托审计事项;

2、指派人员参加审计小组安排召开的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座谈会;

3、向审计部门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4、监督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和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情况;

5、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二)纪监审处工作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商定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依照有关法规和审计规范组织实施审计;

2、根据审计需要,组织安排审计小组召开的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的座谈会;

3、对需要委托送审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承办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

4、根据规定向分管领导和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并负责向组织部、人事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5、对审计中发现有违反财经政策和财经法规问题的部门制发《审计意见书》,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经学院办公会决定进行后续审计;

6、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和信访、电话等举报所掌握的案件线索,按照职责权限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7、负责联席会议的记录以及文件资料等的整理保管工作。

(三)学院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日常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线索;

2、根据审计需要,指派人员参加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3、配合组织部、人事处监督有关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和党纪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

(四)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1、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提供相关的经济责任及其指标;

2、向审计人员提供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在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情况;

3、根据审计需要,指派人员参加审计组进驻被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

4、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应邀列席联席会议的相关部门,要有专人承办有关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纪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院发〔2016〕4号    2016 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