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9-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 号),落实《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京办发〔2011〕22 号)精神,健全和完善市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 年第17 号令)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市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学校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市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党委、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市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覆盖领导干部整个任职期间(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为主),范围包括学校本级和所属单位,以审计学校本级为主,同时对所属单位有重点地进行延伸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市教委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 市教委审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经市教委主任批准后,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证。
第七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法应予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 为加强对市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市委教育工委和市教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教育纪工委、市监察局驻市教委监察处、市委教育工委干部部门、市教委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组成。联席会议由市教育纪工委、市教委审计部门负责召集,设召集人一名,由市教育纪工委书记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由各成员部门指定的联络员组成。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交流、通报和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文件等;
(二)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应当明确各成员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职责。各成员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应遵循“全面审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十四条 市委教育工委干部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并按市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任期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市教委审计部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专项资金等审计相结合。
第十五条 每年11 月底以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干部监督管理、党风廉政建设需要,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和有关部门经过充分协商,由市委教育工委干部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由市教委审计部门报请市教委主任审定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外调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由市委教育工委干部部门提出,经市教委审计部门报市教委主任批准后实施,同时通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学校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对下属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第十七条 在审计本办法第十六条主要内容时,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市教委审计部门根据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市委教育工委干部部门提请审计通知,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市教委主任审批;
(二)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召开进点见面会;
(四)实施审计,并进行审计公示;
(五)完成审计报告;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在审计过程中,应听取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学校有关领导同志,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校,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审计工作开始后5 日内提交);
(二)领导干部任期内学校的财务收支资料,包括预算批复文件、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
(三)领导干部任期内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重大经济合同、协议书、投资项目的论证与决策资料、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
(四)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对学校做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六)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校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校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校应当在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校书面反馈的意见,审计组要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教委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学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市教委主任签批后,送市委教育工委干部部门,必要时报市委教育工委书记。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审计结果汇总通报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结果运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责必究,惩防结合、重在预防,协调运作、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学校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责任界定、审计评价和建议,需要反映的其他问题等。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依纪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或向市委、市纪委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将审计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的评价系统;
(三)结合审计结果,必要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五)将审计结果报告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委教育工委在干部任免、升降、奖惩等干部管理工作中,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所在学校发生的重大损失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建议市委及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诫勉谈话、限期改正的措施;
(三)将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综合考核和职责绩效考核的参考指标;
(四)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材料,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市教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一)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所在学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部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提出处理建议;需要被审计学校纠正和改进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适时进行后续审计。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涉嫌犯罪的线索,按规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学校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且不构成处分的,进行通报批评。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财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有关学校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和堵塞漏洞。
(五)审计部门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及时将干部部门提供的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和相关的审计情况,存入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学校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积极运用审计结果: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通报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要求,及时制定审计整改方案,提出具体审计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审计整改意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教委;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调查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根据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结合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要求,全面检查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将检查及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教委。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整改督察报告制度。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按职责权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学校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检查情况。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立即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探索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内容、时间、程序、形式等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局级直管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属高等学校和局级直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纪工委和市教委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京教工〔2008〕8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