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8-12-01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关于印发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高等学校,各区委教工委区教委,市教委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经市委教工委第24次会议、市教委第27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教工委、市教委”)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审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在审计整改工作方面职责如下:
(一)完善审计整改工作会商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针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问题协查、线索移送等工作。对审计部门移送处理的事项,相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核查审计移交问题线索,对审计发现问题中涉及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一)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或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按期完成整改工作,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建议,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促进单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后附审计整改结果清单、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 附件2)。
第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对账销号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一)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进行检查,核定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确认审计整改结果。对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应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具体说明,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建议。
(二)根据检查核实审计整改结果,编制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附件3)。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未到位的,要责成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
(三)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台账,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结果加强统计和分析。根据跟踪检查情况开展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四)及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将跟踪检查中的重大审计事项提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对重大事项的定性、处理意见等形成决议。
第八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一)根据审计跟踪检查结果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
对存在重大违纪违法、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以及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屡审屡犯的单位和项目,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
(二)根据审计整改督查计划组成督查组,在实施督查三日前,向被督查单位送达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通知书(附件4)。督查组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
(三)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将督查情况汇总,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协调小组报告。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整改情况;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要提出问责建议,报协调小组审定。市委教工委、市教委或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建议,经协调小组会审定后执行,其中重大情况需报主任办公会、工委会审议。
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又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审计部门,或向审计部门报送的整改情况失实的、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审屡犯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要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以及对被审计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经协调小组研究审定,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可在适当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市属高等学校、区委教工委区教委、市教委直属单位内部实施的审计项目的整改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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