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工作职责

审计处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和我院的规章制度,对我院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北京市教委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1、审计处对我院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2)财务预算、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4)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和项目财务决算;

(5)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6)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7)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

(8)科研课题结题经费审签;

(9)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10)其他审计事项。

2、审计处对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院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和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3、审计处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4、配合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经济案件进行专项审计。

5、配合学院重点工作,对学院内部重大的、带有倾向性经济活动以及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等问题进行调研,为校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