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审计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依法对学院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学院科研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纳入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须经学院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

(二)科研经费审计。学院审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状况,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自主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情况;

(二)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三)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 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标准,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支出的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物资采购及建设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情况;

(六)科研项目管理费、劳务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经财务处审核并加盖印章;

(二) 项目负责人将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报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10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核:

(三)审计部门收到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决算报表与财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经费收支是否准确、真实。如发现审计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四)审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审签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按照学院工作部署,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自主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由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向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临时增加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实施审计时,学院应组成审计小组(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三)审计小组(或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向科研主管部门及学院相关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审计小组(或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六)审计结束后,审计小组(或社会中介机构)应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单位)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向科研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报告;

(七)学院纪监审处在审计工作全部结束后,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审计所需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资产管理处、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及财务会计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其他相关协议(对外协作、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合同或协议;

4、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5、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6、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7、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和其他结题文件;

8、科研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施情况说明及项目参与者名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9、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要对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戏曲学院教学、行政部门(单位)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院发〔2016〕4号    2016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