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 教 审[2008]4号

各市属高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08年10月8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严格执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预算管理与财务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对学校预算管理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年度决算进行监督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市教委对学校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制度。

第四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要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相关业务规范进行。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学校内部涉及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的健全性与有效性。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的程序、上报预算方案的审定、批复预算指标的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执行的控制、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管理、预算调整的申报以及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执行。

(二)学校预算编制情况。主要包括:

1. 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政策导向和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

2. 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财政补助收入相关计算基数是否真实;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等测算是否准确;收入内容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3. 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量入为出”与“勤俭办学”的要求。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等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测算基数和定额是否准确;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项目文本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经营支出预算与经营收入预算是否配比。

(三)学校预算调整情况。主要包括:

1. 追加和调整预算收入与支出是否按规定程序报主管与财政部门批准。

2. 预算调整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其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

3. 是否存在擅自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的行为。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到位情况。主要包括:

1. 单位零余额账户经费指标的到账和使用情况。

2. 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3. 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制度。

(二)事业收入预算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1. 事业性收费实际缴存额度及其与预算的比较情况。

2. 是否存在不执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截留收费收入现象。

3. 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等违规收费行为。

4. 收费票据管理与使用是否合规。

(三)经营收入预算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1. 收入的实现情况及其与经营收入预算比较。

2. 收入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

3. 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四)其他各项收入预算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1. 收入的实现情况及其与预算比较情况。

2.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核算其他收入的不规范行为。

3. 是否存在截留私分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违纪问题。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 各项支出实际完成情况及其与预算比较情况。

2. 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规定,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3. 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行为和铺张浪费现象。

(二)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各项目支出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完成进度、开支额度)及其与预算比较情况。

2.各项目支出内容和经费额度是否控制在预算批复的范围内,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和虚列支出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政策法规。

4.相关资产及合同协议管理是否规范。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整体预算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1.预算完成的进度及其对相关年度工作的保障程度。

2.各项收入与支出实际完成数额与预算数额的差异及其原因。

(二)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效果。主要包括:

1.已完成项目的预期目标实现程度。

2.项目实施形成的新增资源的利用程度及产生的效益或效果。

3.是否存在新增设备设施闲置或重复购建等浪费现象。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条  决算审计应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各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决算报表的全面性、完整性、正确性。

第十一条  各项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项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列与会计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收支。

(二)收入与支出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三)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财务收入与支出或在往来账户核算而未在决算报表中反映的财务收入与支出。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项资产数据填列是否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二)期末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被挪用、侵占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包含应转未转的各项支出,是否存在呆账、坏账。

(四)对外投资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对外投资,本期新增加的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各项对外投资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收益。

(五)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期末是否账实相符。

(六)各类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账表、账账、账实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本期增加和减少的固定资产,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七)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是否在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项负债数据填列是否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二)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包括应付票据)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包含应转未转的各项收入。

(三)本期增加的银行贷款是否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净资产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项净资产数据填列是否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

(二)事业基金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直接在“一般基金”科目列收列支的行为;本期增加的“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本期固定基金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是否与固定资产一致。

(四)专用基金核算是否正确,其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

第十五条  决算报表的全面性、完整性、正确性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报表项目是否填列完整,表内及表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是否按规定填列报表补充资料。

(三)是否按年决算编报要求编写决算说明书。

(四)报表数据填列与相关账簿记录是否一致。

第十六条  对决算与预算差异进行分析比较,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和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应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作为年度常规工作安排。学校要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学校有关预算、决算工作会议。

2.要求学校财务部门和其他单位按时提供有关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批复文件、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年度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召开与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4.制订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相关制度,由学校批准后公布实施。

5.检查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6.检查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他电子数据和资料。

7.对与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8.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对学校本级和所属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审计,对决算进行审查与确认。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学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要由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支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计算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对财务预算数据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负责保密。  

第五章   审计报告与审计结果利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完成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后,要按规定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要依据国家财政财务政策法规和学校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的审计评价;对预算执行和决算中存在的管理问题,要从制度、机制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具有管理实用价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正式报送前,要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修改;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报送校长。

第二十五条  校长接到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审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要有明确批示,并交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再次发生。对重大违规事项,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根据校长批示和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落实和处理,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校长批示和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要进行督查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应在校长办公会和学校中层干部会上公布,年度决算审计结果应当向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部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应在有关部门范围内公布,并作为学校对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和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教委每年将有计划的组织对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十条  学校应于每年第1季度末向市教委报送上年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